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靖江市儿童康复训练中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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规章政策

省级听力语言康复中心建设标准

靖江儿康 2013-01-05 12:47:56规章政策
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省级听力语言康复中心作为本省技术资源中心的作用,全面提升听力语言康复服务质量,特制定本标准。第二条 本标准参照卫生部《医疗机构基本标准》,教育部《幼儿园工作规程》,教育部、建设部《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(试行)》、《托儿所、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》等相关文件制定。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省级听力语言康复中心(以下简称“中心”)。 第二章 面积设定第四条 “中心”建筑
第一章   总 则
第一条 为充分发挥省级听力语言康复中心作为本省技术资源中心的作用,全面提升听力语言康复服务质量,特制定本标准。
第二条 本标准参照卫生部《医疗机构基本标准》,教育部《幼儿园工作规程》,教育部、建设部《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(试行)》、《托儿所、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》等相关文件制定。
第三条 本标准适用于全国省级听力语言康复中心(以下简称“中心”)。
 
第二章 面积设定
第四条 “中心”建筑面积应符合以下标准。
三类“中心”: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
二类“中心”: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
一类“中心”: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
第五条 “中心”听力门诊部应参照卫生部《医疗机构基本标准》相关条款设置须符合国家标准GB/T16403和GB/T16296关于声场及测听室建设标准。使用面积应按以下标准执行。
三类“中心”:使用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
二类“中心”:使用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
一类“中心”:使用面积不少于90平方米
第六条 “中心”语言训练部应相对独立,建筑设计、造型和室内设计参照教育部、建设部《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(试行)》、《托儿所、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》执行,其他功能用房需按以下标准执行。
单训室与听障儿童配置不少于1: 7 ,建筑面积(含观察间)不少于18平方米/间
活动室、单训室内环境噪声小于45dB(A),混响时间小于0.5秒。
情景教室、感觉统合教室、言语矫治室、康复评估室及培训教室须单独设置且总使用面积不少于每生3平方米。
 
第三章 收训规模
第七条 “中心”规模以有利于听障、健听儿童身心健康,便于管理为原则。其中:
三类“中心”∶收训听障儿童不少于40名。其中人工耳蜗植入者不少于10名;班级设置至少4个,与定点普通幼儿园定期开展聋健合一对口活动。
二类“中心”:收训听障、健听儿童不少于90名。其中人工耳蜗植入者不少于20名,助听器配戴者不少于30名,健听儿童不少于40名,班级设置至少8个,须设聋健合一班。
一类“中心”:收训听障、健听儿童不少于120名。其中人工耳蜗植入者不少于30名,助听器配戴者不少于40名,健听儿童不少于50名,班级设置至少12个,须设聋健合一班。
 
第四章 部门设置与设备要求
第八条  “中心”须按照职能部门设听力门诊部、语言训练部、社区指导部,按编制设置相应的管理人员、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,配备能够开展听力康复、语言康复和言语矫治等相关工作的仪器和设备。
第九条 听力门诊部须开展耳聋预防及诊断、助听器验配、人工耳蜗调试、言语矫治及康复评估等项工作。应视类别分别具有视觉强化、游戏测听、纯音测听、听性脑干反应、多频稳态、声导抗、耳模制作、人工耳蜗调试、康复评估等听力康复医学设备。
第十条 语言训练部除按教育部颁发《幼儿园工作规程》(1996年第25号令)执行外,还须开展听障儿童早期启蒙康复教育、康复训练、康复评估及后续指导等项工作。须配备能够开展康复教育活动的玩、教、学具及评估设备。
第十一条 社区指导部须承担本省聋儿家长学校的工作;负责社区康复服务档案建立、康复知识普及、康复训练、社区康复管理人员培训及后续教育安置与跟踪等工作,配备能够开展相关工作的仪器和设备。
 
第五章 人员设置与要求
第十二条 “中心”应设负责全面管理的主任1名,负责业务管理的副主任1名。主任、副主任应具备大学以上学历,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,有一定的教育或医学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,每年接受国家级听力语言康复专业培训不少于30个学时。
第十三条 听力门诊部负责人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,从事相关专业工作3年以上,有一定的医学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,每年接受管理培训不少于30个学时。
三类“中心”听力门诊部至少应有4名专业技术人员(含负责人)
二类“中心”听力门诊部至少有5名专业技术人员(含负责人)
一类“中心”听力门诊部至少有6名专业技术人员(含负责人)
三类机构均应包括医师、助听器验配师和测听技师。所有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中专以上学历,均持证上岗,每年接受国家级听力语言康复专业培训不少于40个学时,省级专业培训不少于80个学时。
第十四条 “中心”语言训练部负责人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,从事相关专业工作3年以上,有一定的教育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,每年接受管理培训不少于30个学时。
所有教师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,均持证上岗,每年接受国家级听力语言康复专业培训不少于40个学时,省级专业培训不少于80个学时。
所有保育员须具备初中以上学历且持证上岗,均接受过听力语言康复专业培训和幼儿保育职业培训。
“中心”语言训练部保健医、炊事员须按幼儿园相关规定执行。
中心”语言训练部教师与听障儿童配备不低于:
三类“中心”: 全日制1:6,寄宿制1:5;
二类“中心”: 全日制1:5,寄宿制1:4;
一类“中心”: 全日制1:4,寄宿制1:3。
“中心”语言训练部聋健合一班按普通幼儿园要求配备教师,全日制每班须配备1名保育员,寄宿制每班配备2名保育员。
第十五条“中心”社区指导部负责人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,从事相关专业工作3年以上,有一定的医学、教育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,每年接受管理培训不少于30个学时。
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中专以上学历,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年以上,有一定的社区康复培训和指导能力,每年接受国家级听力语言康复专业培训不少于40个学时,省级专业培训不少于80个学时。
    第十六条 对持证上岗的说明:不同的专业技术人员,应取得国家承认的相应技术专业证书。对目前从事相关技术工作但国家尚未设立职种的技术人员,须取得由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颁发的专业证书。
第六章 组织管理
    第十七条 “中心”组织管理机构完善,实行主任负责制,并成立职工代表大会,实施民主管理。在省残联直接领导下,独立开展工作。
第十八条 “中心”须有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,对全省听力语言康复工作发挥管理、指导和辐射作用。
第十九条 “中心”组织管理机构健全,制度完备,职责明确,岗位设置规范,档案资料齐全。
第二十条 本标准由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聋儿康复协调组负责解释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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